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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桃園縣 開南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系學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    本會組織章程係依據中華民國人民團體法制定,相關學生與學校事項則依中華民國大學法及其實行細則為最高準則。

第二條    本會定名『桃園縣 開南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系學會』

       以下簡稱『財金系系學會』。

第三條    本會代表全體開南大學財金係在校學生,為最高學生自治組織。

第四條    本會受開南大學財金系全體在校生與開南大學財金系系辦公室監督輔導,而推行之工作內容應範圍內,不得從事政治活動。

第五條    財金系辦公室及本系學生會成員,應全力配合實施、輔助校內與本係各項活動,若有礙難行之處,應向本會說明。

第六條    本系之各年級班級由本會輔監督,並統籌各班級代表與學生的意見。

第七條    本系會成員,應對系上各項器材、物品,享受權利及保護與損害之義務。

第二章            本會宗旨

第一條    發揚推廣本系之優良校風,並竭力爭取本校及本系之榮譽。

第二條    培養本系學生民主法治、溝通、領導及自治之精神能力。

第三條    促進本系各學生團結、合作並充實校內生活。

第四條    本會為學生及社團與系辦公室之間,唯一的重要橋樑,應適時替本系學生爭取最大的福祉。

第五條    系學會是屬於一個服務性質組織,成立目的在於服務財務金融學系的同學,讓他們在課餘時間可以增加生活中不同的體驗,更可以讓有興趣的同學加入系學會,為大家服務而可從中獲得成就感以及責任心且增近財金系同學的感情

第三章            本會會員職權

第一條 本系學生經本會報名手續而獲登記者皆為本會會員。

第二條 已卸任及畢業的學長姐從正式會員除名,接下榮譽會員一職,對於本會

       特殊狀況且進入調解之責任。

第三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  協助校內及本系服務活動。

2.  完成本系學會指派之工作。

3.  籌備規劃營新、茶會、系週及各項臨時起義之活動。

4.  對外本系社團參加校內外競賽應爭取最高榮譽。

5.  遵守本會章程及活動決議案。

6.  繳交本會費及其他應繳之費用。

7.  出席各項活動擬討會之責任,並列處出席名單。

8.  其他應盡之義務。

   本會成員之權利如下:

1.  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提案。

2.  得借用本系之器材設備權。

3.  其他應盡之權利

第四條 本會榮譽會員之權利如下:

1. 榮譽會員並無義務之限制。

2. 本會榮譽會員均有享受特殊招待禮遇之特權。

3. 每次活動皆有被邀請之權利,也有自由決定是否參加的權利。

第六條    本會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經開會為除名者

1.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宗旨或國家、校規法令經查證者。

2.屢次無提出申請,無故不參加本系會之集會以及各項服務活動者。

3.經由幹部行政決議其行為能力不足以身任者。

4.被除名者,事後觀察行為態度改善者可以第三章第一條重返本會。

第四章            本會幹部職權

第一條    本系學生填寫入會申請表並經行政同意者為基本會員。

第二條    班級代表

1.  由各年級推選一名適任者為期一年,並代表出席本會集會。

2.  招開大會時,各班代表有出席之義務,若因事不故前來,得由班代另派代表出席,若無故出席,另該班放棄權利。

3.  班代有義務表達班級學生之意見,傳達系學會之工作情況,並配合活動宣傳消息。

第三條    本會設置八個獨立幹部及設置在幹部下的五個工作小組,其名稱如下:

1.  會長

   職務:1.對外代表本系,對內主持會務,並負責一切行政責任。

         .擔任幹部行政議會之主席得以召開臨時幹部議會。

         .發佈行政命令以及臨時集合會員之權。

         .協調並監督各單位推動各項活動事務。

         .爭取會員之權利。

         .與幹部合作進行年度企畫之草擬。

         .配合學校各項活動推廣。

         .提名各幹部之人選,發掘人才。

         .對上達學生意見,對下達校方之政策。

       10.協助各幹部,促進本會之團結。

       11.會同開會紀錄上告系辦及校方意見。

       12.調解幹部事端,整合整會合作氣息。

 

2.  副會長

職務:1.會長因故無法執行其職權時,代理該職位一職。

      .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之事務。

         .統籌校方各部會處,告知會長。

          4.本會臨時小組之組長。

3.  祕書

職務:1.掌管本會財務及章程。

      .擔任本會開會紀錄。

      .協助本會向校方提出有效之補助。

      .協助會長監督各組及各幹部的工作內容。

      .協助會長處理校內外之公文來往、洽談。

      .負責會費的收支與管理。

      .查核各單位預算表及事後的單據、預算、財務狀況表。

4.  活動長

職務:1.負責設計規劃會內各項活動及督責執行。

      .活動中,提供康樂、團康性質部分的支援。

      .組織各種表演隊伍並全權負責督導及訓練。

      .撰寫活動企劃書。

      .各項活動後的續檢討及協助單位的人力。

      .擔任活動組負責人。

5.  公關長

職務:1.對其他活動中,提供公關、接洽方面支援。

      .各項活動舉辦前,對各班同學的宣傳。

      .與學校及其他各系、社團、各年級班級和合作單位保持良好的關係。

      .重大活動前,對榮譽會員之邀請與宣傳。

      .負責辦理會員活動的公假事宜。

      .負責招生活動及審核事宜。

      .對內外促進本系師生對學生會運作及了解。

      .公佈本會活動,並對內外發佈正式消息。

      .擔任公關組負責人。

6.  文書長:

   職務:1.學會行事曆之編排與製作。

      .會訊的採訪、編輯、製作及分發。

      .通訊錄的製作及資料收集。

      .必要時的問卷製作及統計。

      .負責各項活動的攝影工作。

      .負責各種活動所需的表格設計製作。

      .製作宣傳單、慶賀海報,及其相關事宜。

      .於活動中,提供佈置、美工方面支援。

       10.各項活動相片的海部製作及張貼。

       11.監督與催促各幹部檔案的存檔及檔案的整編和管理。

       12.發送各種議會的檔案書。

       13.擔任文書組負責人。

7.  器材長

職務:1.保管所屬系學會的各項器物財產。

      .負責各項器物的維護及完整。

      .各種公有財產的出借與回收。

      .活動前的採購與準備。

 8. 體育長

    務:1.負責校內外所有比賽之接洽並負責處理報名事務

 9.臨時小組

職務:1.若遇重大節慶、活動與會議,可由會長及各幹部之需求設立,由副         

    會長擔任臨時小組組長,組員不限,但活動、會議工作後,小組即

    隨之解散,並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五章            選舉

第一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

1.  會長、副會長為一組人馬搭配競選,任期一年,得連選得連任一次。

2.  於每年五月初進行會內初選登記,五月中進行會內選舉,五月下旬,進行交接儀式。

3.  選舉任務將由本屆副會長成立選委會,挑選擔任選舉期間的工作人員,並審慎的處理選舉的公平性。

4.  候選人登記參選辦法,選舉人在初選前兩週前填寫候選人名單交至系學會辦公室。

5.  選舉期間投票、出席人員須達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且當選票數須達二分之一以上有效票,方可通過。若候選人達兩組以上則採相對多數當選。

6.  選舉採一人一票不記名投票。

7.  投票所設置在系辦公室,投票人應攜帶學生證於期間內投票。

8.  投票期間停止後,隨即開票、公佈,並請指導老師現場監票。

9.  選票應全數保留、查封,以備查驗,若候選人對公佈之結果有疑議,應於開票後一週內提出申請,檢具事實內容以書面向選委會提出驗票之要求,選委會於收到一週內會同主席、指導老師驗票,驗票結果不得有議。

10.  改選結束後,原任會長應率全體工作幹部總辭,而新任會長在繳交學校新任會長名單前將新任的幹部名單以書面報告交給學校課外活動組核備,且公告在系學會辦公室及通知各班代告知,傳達給各年級學生,並籌備交接儀式活動。

11.  候選人資格

    3-1.需是本系系學會之學生,亦及本會會員。

3-2.候選人年級以不分年級學生為主。

第二條 各幹部之選舉

1.  限系學會會員資格,由會長提名經全體會員投票擔任之。

2.  新任幹部自行組成自家工作小組人員,交由新任會長審核即可。

3.  幹部選舉期間由新任會長主持會議。

第六章            罷免

第一條    會長罷免

1.  凡是嚴重破壞本會之運作及形象時,得提出罷免。

1-1.私自挪用公款。

1-2.不執行會議所決議交辦事項。

1-3.製造事端,造成本會無法團結。

1-4.觸犯國法、校規、團規,經確實者。

2.  凡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對系學會會長不信任者,會員可經由連署行使罷免權對會長罷免,並提出罷免理由。

3.  被罷免人有答辯之權。

4.  罷免於達便提出後即行表決,如經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則罷免案成立。

5.  罷免案於期上任週後可提出,且對同一人之罷免,一任期內只得提出二次。

6.  罷免案成立,副會長立即佔代會長一職,即時進行補選,成立選委會。

第七章            補選

1.  罷免因素必須是會長因公、被罷免或其他因素而無法擔任。

2.  由本屆副會長擔任選委會會長,依造選舉條例進行補選。

第八章            經費

1.  徵收系費

2.  自由樂捐

3.  學校補助

4.  動參與付費

5.  各廠商、老師贊助

第九章            附註

1.     本章成為系學會最高法規,系學會其他法規或決議與本章程抵觸者無效。

2.     本章程之修改須由三分之一的幹部提出,會長需籌組章程修改委員會,委員會需由二分之一幹部提出修改。